升段準則
升段準則
                     晉段方法: 1.  參加本會主辦或認可之比賽級位甲組採瑞士制下五局獲得四勝(含)以上者。 2.  由職業棋士或業餘 6 段以上棋士一名推薦。(被推薦者須年滿三十歲)               段位層級:                 本會頒授之業餘段位最高為 7 段。升段過程分兩個層級處理。 1.  2-4 段:此段位旨在推廣棋道,鼓勵弈者上進,故棋力水準不做嚴格要求。 2.  5-7 段:此級段位強調實質棋力,資格審查較前級為嚴。               升段方法:                2-4 段: 1.  1 段至 3 段參加本會主辦或認可之比賽段位組成績優良,採瑞士制下五局獲得四勝(含)以上者。 2.  經由職業棋士或業餘 7 段以上棋士一名推薦。(被推薦 2-4 段者須年滿三十歲)                5-7 段: 1.  4 段參加本會主辦或認可之比賽段位組成績最佳,每 10 人升 1人。 2.  5 段參加本會主辦或認可之比賽段位組成績最佳,每 16 人升 1 人。 3.  6 段參加本會主辦或認可之比賽段位組成績最佳,每 64 人升 1 人。 4.  經由地方協會推薦最多可升至6段。(被推薦 5-6 段者須年滿五十歲) 本會所屬圍棋賽事,建議依據組別獨立分組並辦理晉升段事宜。如因報名人數不足或其他考量,亦得合併組別辦理,其棋力晉升原則除參賽人數比照獨立編組晉升段標準外,依以下原則辦理: 1. 段級位併組以最多 2 組為限。併組人數規定:16 (含)人以下,始可併組;併組後人數須超過 16 (含)人,否則該組別取消。 2. 1-2 段組或 2-3 段組併組辦理,應訂定手合,無訂定手合之競賽,選手不得申請棋力晉升。 3. 3 段以上組別併組辦理,無論是否訂定手合,除最低段位選手得晉升段外,較高段位選手均不得申請棋力晉升。 4. 賽事主辦單位應確實辦理選手棋力晉升事宜,不得有超額或不足額晉升情事,應升段而未升段之選手,不得報名參與本會所屬各項競賽活動。 本會第一屆第二次常務理事會決議徵收段位證書費及推薦費,做為本會財源之一。 1. 證書費收費標準如下(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1-2 段:1000 元 3-4 段:1500 元 5-6 段:2000 元 7 段:3000 元 2. 推薦費收費標準如下: 1 段:2000 元 2 段:3000 元 3 段:4000 元 4 段:5000 元 5 段:6000 元 6 段:7000 元 一.  升 7 段:6 段組對局場數達 6 場(含)以上,參賽人數達 64 人,競賽成績最佳之選手1人,應晉升 7 段,由本會核發 7 段段位證書:競賽人數每增加 64 人,應評定參賽選手 1 人,晉升 7 段,由本會核發 7 段段位證書。對局場數未達 6 場賽事,參賽選手不得報請晉升段。 二.  升 6 段:5 段組對局場數達 5 場(含)以上,參賽人數達 16 人,競賽成績最佳之選手 1 人,應晉升 6 段,由本會核發 6 段段位證書:競賽人數每增加 16 人,應評定參賽選手 1 人,晉升 6 段,由本會核發 6 段段位證書。對局場數未達 5 場賽事,參賽選手不得報請晉升段。 三.  升 5 段:4 段組對局場數達 5 場(含)以上,參賽人數達 10 人,競賽成績最佳之選手 1人,應晉升 5 段,由本會核發 5 段段位證書:競賽人數每增加 10 人,應評定參賽選手 1人,晉升 5 段,由本會核發 5 段段位證書。對局場數未達 5 場賽事,參賽選手不得報請晉升段。 四.  升 4 段:3 段組對局場數達 5 場,競賽成績 4 勝以上選手,應晉升 4 段,由本會核發 4 段段位證書:對局場數未達 5 場賽事,參賽選手不得報請晉升段。 五.  升 3 段:2 段組對局場數達 5 場,競賽成績 4 勝以上選手,應晉升 3 段,由本會核發 3 段段位證書。對局場數未達 5 場賽事,參賽選手不得報請晉升段。 六.  升 2 段:1 段組對局場數達 5 場,競賽成績 4 勝以上選手,應晉升 2 段,由本會核發 2 段段位證書。對局場數未達 5 場賽事,參賽選手不得報請晉升段。 七.  升 1 段:甲組對局場數達 5 場,競賽成績 4 勝以上選手,應晉升 1 段,由本會核發 1 段段位證書。對局場數未達 5 場賽事,參賽選手不得報請晉升段。 八.  升甲組:乙組對局場數達 5 場,競賽成績 3 勝以上選手,應晉升甲組,由本會核發甲組級位證明。對局場數未達 5 場賽事,參賽選手不得報請晉升組。 九、升乙組:丙組對局場數達 5 場,競賽成績 3 勝以上選手,應晉升乙組,由本會核發乙組級位證明。對局場數未達 5 場賽事,參賽選手不得報請晉升組。 十、升丙組:丁組對局場數達 5 場,競賽成績 3 勝以上選手,應晉升丙組,由本會核發丙組級位證明。對局場數未達 5 場賽事,參賽選手不得報請晉升組。     十一、升丁組:戊組對局場數達 5 場,競賽成績 3 勝以上選手,應晉升丁組,由本會核發丁組級位證明。對局場數未達 5 場賽事,參賽選手不 得報請晉升組。    伍、 其他 1. 本辦法於民國 78 年經第一屆第二次常務理事會通過訂立。 2. 本辦法經 103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屆第五次理監事會決議調升並授權於 103 年 4 月 15 日第十三屆第七次常務理監事會決定調幅定案。 3. 晉升段最低基本用時規定;自即日起本會相關比賽,晉升段組別最低基 本用時標準為 20 分鐘,低於此標準本會不予認證。本辦法經 110 年 11 月 23 日第十七屆第三次理監事會決議通過。 4. 自 112 年 4 月 1 日起,級位戊組晉升丁組,收取級位設定費 500 元,乙 丙丁升組,免收級位設定費。本辦法經 111 年 10 月 18 日第十七屆第五次理監事會決議通過。 5. 自 114 年 1 月 19 日起,6 段升 7 段從嚴認定。 i.   6 段組每 64 位選手可晉升 1 位,滿 128 位可晉升 2 位、缺一不可。 ii. 6、7 段混組需下滿六盤,分先手合 6 段取前 8 名最優 1 人升段、讓 先手合 6 段取前 3 名最優 1 人升段。本辦法經 114 年 1 月 5 日第十九屆第二次理監事會決議通過。 6. 若有未盡事宜悉由本會理事會決議公告之。壹、晉段
貳、升段
 參、段位證書費及推薦費
肆、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所屬圍棋競賽,其棋力晉升標準,依下列原則辦理: 
中華民國圍棋協會  秘書處
民國114年9月24日
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榮譽段位頒授辦法
一、宗旨:
1. 鑒於棋運之推廣有賴各界賢達及熱心人士貢獻心力,或出錢出力,或形象影響,或言論啟運等等,才能將圍棋發揚光大,才能將圍棋的博大精深以及啟智怡性的種種好處澤披四方,而榮譽段位代表本會及棋界最高尊崇,適足以表彰之。
2. 慶祝本會成立20周年。
二、辦法:
1. 本會頒授之榮譽段位最高為9段,其次為8段至1段。
2. 標準:
i.    榮譽9段:對棋界有非常重大貢獻者,如翁明顯、林文伯等人為表率。
ii. 榮譽8段:對棋界有重大貢獻者,如擔任地方協會理事長多年或全國性圍棋組織秘書長職務表現卓然有成者,或其他可受公評的重要貢獻事績者,如 何信仁、劉儷琳等人為表率。
iii.榮譽7段:本會6段棋士從事教棋工作逾十年、年逾55歲,或同時取得本會最高裁判與教練資格、年逾55歲,或其他對棋界有重要貢獻者,如韓家宇、蔣萬安等人為表率。
iv.  榮譽6段以下:由地方圍棋協會或團體列舉事績推薦。
v.      榮譽9段至7段本會接受全國各圍棋團體的推薦,必要時得舉辦棋界之公聽會,最後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共同核議決定之。
三、本辦法經民國97年8月26日第十一屆第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決通過後實施。
四、如有未盡事宜悉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公告之。
注意事項:                           
          1.本會自(94)年三月起,已不再承認其他單位之段位證書,若有其他單位謊稱可與本會換證,請勿受騙。
      2.請所有棋友按照實際段位參加比賽,否則責任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