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
棋類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圍棋的棋具
1.
棋盤棋盤由縱橫各十九條等距離、垂直交叉的
    平行線構成。形成361個交叉點,簡稱為“點”。
棋盤整體形狀以及每個格子縱、橫向相比,橫向稍短,通常為每格
在棋盤上標有9個小圓點,稱作“星”。中央的星又稱“天元”。
2.棋子
    棋子分黑白兩色,形狀為扁圓形體。
棋子的數量應能保證順利終局。正式比賽以黑、白各180子為宜。
第2條 圍棋的下法
1.對局雙方各執一色棋子。
2.空枰開局。
3.黑先白後,交替著一子於棋盤的點上。
4.棋子下定後,不再向其他點移動。
5.輪流下子是雙方的權利,但允許任何一方放棄下子權而使用虛著。
第3條 棋子的氣
  一個棋子在棋盤上,與它直線緊鄰的空點是這個棋子的“氣”。
  直線緊鄰的點上如果有同色棋子存在,這些棋子就相互連接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直線緊鄰的點上如果有異色棋子存在,此處的氣便不存在。棋子如失去所有的氣,就不能在棋盤上存在。
第4條  提子
  把無氣之子清理出棋盤的手段叫“提子”。提子有兩種:
1.下子後,對方棋子無氣,應立即提取對方無氣之子。
2.下子後,雙方棋子都呈無氣狀態,應立即提取對方無氣之子。
第5條 禁著點
棋盤上的任何一點,如某方下子後,該子立即呈無氣狀態,同時又不能提取對方的棋子。這個點叫做“禁著點”第6條  禁止全局同形
著子後不得使對方重覆面臨曾出現過的局面。
第7條  終局
1.棋局下到雙方一致確認著子完畢時,為終局。
2.對局中有一方中途認輸時,為終局。
3.雙方連續使用虛著,為終局。
第8條 活棋與死棋
1.終局時,經雙方確認,不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活棋。
2.終局時,經雙方確認,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死棋。
著子完畢的棋局,採用數子法計算勝負。將雙方死子清理出盤外後,對任意一方的活棋和活棋圍住的點以子為單位進行計數。
雙方活棋之間的空點各得一半。棋盤總點數的一半180.5點為歸本數。一方總得點數超過此數為勝,等於此數為和,小於此數為負。
  採用貼子方式的圍棋競賽,另行制定勝負標準。
第二章  競賽規定
第10條 先後手的確定
對局的先後手,由大會抽籤編排或對局前猜先決定。競賽規程對此應作明確表述。
猜先的順序是:先由高段者握若干白子暫不示人。低段者出示一顆黑子,表示“奇數則己方執黑,反之執白”;出示兩顆黑子,則表示“偶數則己方執黑,反之執白”。高段者公示握白子之數,先後手自然確定。雙方段位相同時,由年長者握子
第11條 貼子
正式比賽採用黑棋貼子制度,終局計算勝負時,黑棋貼還3又3/4子。例如黑方總共得185子則黑勝3/4子,得184子則黑負1/4子,得184.5子則為黑勝1/4子
第12條 計時
1.計時器
    提倡使用電子語音計時器。允許繼續使用指針式機械鐘。正式比賽時,計時鐘一律置於白方右手一側。人工讀秒提倡使用秒表,允許使用其他計時器。高等級的由專職裁判員負責計時的比賽,由主辦方另行規定計時器種類和放置方式。
2.時限
    不同的賽事均應事先規定一局棋的每方基本時限。
3.讀秒
    讀秒是強制性的延續比賽的辦法。在採用規定基本時限外加讀秒制的比賽中,應事先明確,在規定時限內保留幾分鐘開始讀秒。此類慢棋比賽的讀秒每手棋限時為60秒,不足60秒的著手不予計時,達到60秒的視為已使用保留時限之中的1分鐘。
    讀秒工作由裁判員執行。60秒一手的讀秒方式為:30秒、40秒、50秒、55秒、58秒、1分、還剩×分。用至最後一分鐘時,讀秒方式變為:30秒、40秒、50秒,此後隨即以準確的語音逐秒報出:1、2、3、4、5、6、7、8、9、10。裁判員讀出“
    採用30秒、20秒、10秒或其他讀秒辦法的快棋比賽,可根據上述原則,事先規定讀秒實施細則。
4.包幹用時制
     包幹用時制是規定基本時限之內必須結束比賽的計時辦法,超時判負。
     包幹用時制的賽事均應事先規定基本時限,規定計時器材,並可制訂其他實施細則,但以下幾條須共同遵守。
(1)計時鐘一律置於白方右手一側。
(2)下子和按鐘必須使用同一隻手,不得一隻手下棋,另一隻手按鐘。
(3)下單官仍須計時。
(4)當一方放棄盤上競爭而導致放棄著手權時,允許終止計時,雙方可爭之點全部歸屬於對方雙方地界的勘定由裁判長負責。
(5) 當計時鐘發生故障時,裁判長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臨時更換計時鐘、解釋計時鐘讀數、對某方超時判負等果斷裁決。
(6)裁判長有權制止無理消耗對方時間的非正常行棋。
5.定時限步制
    這是象棋、國際象棋延時辦法的移植。用完基本時限後,限在規定時間之內著完規定的步
數。例如每10分鐘限著15手等。著完規定的步數而未用完規定時間,節餘時間可延至下一節
使用。
第13條  終局
1.除總則第7條的規定外,凡參賽一方棄權或被判負、判和的棋局,也作終局處理。
2.雙方確認終局的次序是:先由輪到著手的一方以簡潔的語言表明“棋局結束”,“棋已下完”,對方予以回應,終局即告成立。
第14條 對局的暫停和封棋
在規定有暫停的比賽對局中,暫停時間不計入對局時限。規定的暫停時間一到,裁判員應立即指示對局雙方退場,同時暫時關閉計時器,待續弈時重開計時器。 採用封棋制度的賽事,應另行制訂封棋實施細則。
第15條 棋手的職業道德和賽場紀律
1.棋手參賽,一律不得下假棋,搞“君子協定”等作弊行為。
2.棋手不得無故棄權和中途退出比賽。
3.比賽時,棋手不准有任何妨礙對方思考的行為。
4.比賽中和暫停時,當局者不准與其他人議論該局,不准查閱有關資料。
5.比賽中禁止參賽者與其他人談論與本局有關或與本隊有關內容。實屬必要談話,應經裁判長許可並在裁判員監督下進行。一般情況不得超過2分鐘。
6.對局者應注意言行文明,保持衣著整潔。
7.棋手進入賽場必須關閉手機。
8.棋手在對局中吸煙,必須符合比賽當地的法律和賽會的規定。
第16條 棋手的權利和義務
1.弘揚職業道德,遵守賽場紀律,維護賽場秩序,確保競賽順利進行是棋手的義務。
2.讀秒時,棋手有查詢剩餘時間的權利。如讀秒至最後一分鐘而裁判未以相應方式讀秒,棋手有權利要求裁判員按規定從讀錯之處重新讀秒。
3.對於妨礙正常比賽的違規行為,棋手有提出意見和申訴的權利。但對於一局棋中對手違規行為的具體申訴,須在對局進行當時立即提出,逾期失效。
4.在雙方正式確認勝敗結果之前,棋手有權提出復核。對方有義務真誠配合復核。經對局雙方和執行裁判正式確認的勝敗結果,任何人均無權改變。
5.對局中一方離席期間,對方可以下子。當離席方回席時,對方有義務指明落子點。
6.比賽終局後,棋手有整理好棋具並按規定退場的義務。
7.參賽棋手有準時參加賽會規定的開、閉幕式和其他禮儀性、公益性、宣傳性活動的義務。
第三章  裁判法則
1.已由賽會確定先後手的比賽中,如開賽後拿錯黑白棋,在第10手之前(含第10手)允許改正。超過10手棋之後,一律不予改正。此後的編排工作以原先賽會確定的為依據。
2.一方並未表示棄權,另一方連下兩著,判第二著無效並警告一次。
3.棋子離手,表示著子權完成。完成著子權後
,再將棋子拿起下在別處,稱為悔棋。發生悔棋時,由對方於下一手著手之前向裁判提出方為有效,裁判應判悔棋無效,判棋子放回原處,並向悔棋方提出警告一次。如一方的棋子不慎掉落於棋盤,經對手同意後,允許其揀起後任選著點。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裁判長裁決。
4.在使用計時器的比賽中,須於著子之後才能按計時器。著子之前或與著子同時按計時器的,判警告一次,不改變計時器讀數。
5.比賽途中如發現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動,在雙方意見一致的前提下,應將移動之子挪回原處。無法確認原處時,允許挪子於雙方一致認可的點。如果雙方無論如何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裁判長可根據移動之子對棋局進程的影響程度,判:
(1)移動之子挪至合理點;
(2)移動之子有效;
(3)和棋;
(4)重賽;
(5)雙方均負。
  採用電腦進行積分編排的比賽,由於編排時成績一項不可空缺,不能判雙方均負時,允許採取抽籤辦法決定輪次的編排。
  如有故意移子的證據,則應判移子者為負。
6.比賽中,因非對局雙方原因造成棋局散亂,經覆盤,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應按覆盤次序繼續比賽。如果無論如何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裁判長可根據實際情況,判:
(1)和棋;
(2)重賽;
(3)雙方均負。
  雙方均負之後的抽籤,按第三章第17條第5款的原則處理。
如對局者確屬無意中散亂了棋局,允許覆盤續賽。不能覆盤的,則判散亂棋局一方為負。
第18條 提子
1.下子後,誤提對方有氣之子,被判警告一次,並應將有氣之子放回原處。
2.下子後,未提或漏提對方無氣之子,被判警告一次,並提取無氣之子。
3.劫爭須找劫材時未找而提劫,判提劫之手無效,棄權一次並警告一次。
第19條 禁著點
棋子下在禁著點上,判著手無效,棄權一次。
第20條 禁止全局同形再現
全局同形再現是妨礙終局的唯一技術性
原因,原則上必須禁止。
1.禁止單劫立即回提;
2.禁止假生類多劫循環
3.原則上禁止三劫循環、四劫循環、長生、雙提兩子等全局同形再現的罕見特例。根據不同比賽,也可制定相應的補充規定,如:無勝負、和棋、加賽等
1.輪到著手的一方提議終局,隨之放棄著手時,如果對方不同意就此終局,則應允許對方著子。放棄著手方隨即恢復著手權利,對局重新開始,直至雙方一致同意終局。
2.雙方已經確認終局,如果盤上尚留有可爭之點,其歸屬按雙活方式處理。
3.雙方已經確認終局後,一方或雙方即使又發現了有效手段,也不允許重新開始對局。
4.對死棋和活棋的確認,對局雙方意見必須一致。如有爭議,重新開始對局,由認為是死的一方先下,以實戰解決。
第22條 計時
1.提子是著手的組成部分,包含提子的著手,必須全部提清之後方可按鐘,違者判警告一次,不改變計時器讀數。讀秒過程中出現提子,仍視全部提清為著手結束,應照常讀秒。
2.讀秒期間棋手在對方思考時間之內離席,須徵得裁判員許可,每局僅限一次。其餘情形的棋手離席,一律照常讀秒。
3.比賽開始之後,發現計時器故障和失準,讀數總和的誤差超過每小時2分鐘(含)的,應立即更換計時器,並參照雙方已用時間按比例撥正時間。誤差小於此數的,可以更換計時器但不改撥時間。單方面的時間讀數改撥,須經裁判長的認可。
4.比賽暫停時,裁判員應將前半段雙方用時記錄在案並經對局雙方確認。續弈時如發現計時器故障和失準,並且找不到前半段雙方用時書面記錄時,前半段用時判為雙方均攤,對執行裁判員另行教育和處罰。
第23條  賽場紀律
1.在比賽中下假棋、搞“君子協定”等作弊行為,一經查實,可對有關棋局立即判負或判雙方負。如現場已經宣佈了比賽結果,已經按這一結果進行了下一輪抽籤,甚至在經過數局之後才證實作弊行為,仍允許作出部分或全部取消單方或雙方成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允許作出今後的停賽處罰。
2.棋手報名參賽後,無正當理由,部分或全部退出比賽,除對有關棋局判負之外,允許作出今後的停賽處罰。
3.對於比賽中嚴重妨礙對方思考和擾亂賽場秩序的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允許判警告一次或判負。
4.比賽中和暫停時,當局者與其他人議論該局或者查閱有關資料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允許判警告一次或判負。
5.比賽中違反第二章第15條第5款交談規定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允許判警告一次或判負。
6.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競賽規程規定的開、閉幕式和其他禮儀性、公益性、宣傳性活動的棋手,除通報批評之外,根據情節和社會影響的嚴重程度,允許作出降一個名次發放獎金及停賽處罰。
7.在賽場中禁止正在參賽的棋手的手機發出響聲,初違者判警告一次,再違者判負。凡注視手機屏面顯示內容的,一律判負。已賽完的棋手及不參賽的棋手在賽場中使用手機的,由大會通報批評
第24條 警告處罰
1.被判警告一次時,該局計算勝負時在原規定基礎上,被警告方罰出一子。
2.一名棋手在一局中,被判兩次警告,則判該局為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