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裁判法則 |
第 17 條 行棋 |
- 已由賽會確定先後手的比賽中,如開賽後拿錯黑白棋,在第10手之前(含)允許改正。超過10手棋之後,一律不予改正。此後的編排工作以原先賽會確定的為依據。
- 一方並未表示棄權,另一方連下兩著,判第二著無效並警告一次。
- 棋子下定後,再將棋子拿起下在別處或移動到別處,稱為悔棋。發生悔棋時,由對方於下一著手之前向裁判提出方為有效。悔棋無效,判棋子放回原處,並警告一次。如一方的棋子不慎掉落於棋盤,經對手同意後,允許其揀起後任選著點,
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裁判長裁決。
- 在使用計時器的比賽中,須於著子之後才能按計時器。著子之前或與著子同時按計時器的,判警告一次,不改變計時器的讀數。
- 比賽途中如發現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動,在雙方意見一致的前提下,應將移動的棋子挪回原處。無法確認原處時,允許挪子於雙方一致認可的點。如果雙方無論如何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裁判長可根據移動之子對棋局進程的影響程度,判:
[1] 移動之子挪至合理點; [2] 移動之子有效; [3] 和棋; [4] 重賽; [5] 雙方均負; 如有故意移子的證據,則應判移子者為負。
- 比賽中,因非對局雙方原因造成棋局散亂,經覆盤,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應按覆盤次序繼續比賽。如果無論如何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裁判長可根據實際情況,判:
[1] 和棋; [2] 重賽; [3] 雙方均負; 如對局者確屬無意中散亂了棋局,允許覆盤續賽。不能覆盤的則判散亂棋局一方為負。 |
第18 條 提子 |
- 下子後,誤提對方有氣之子,判誤提者警告一次,將有氣之子放回原處。
- 下子後,未提或漏提對方無氣之子,判未提、漏提者警告一次並提取無氣之子。
- 劫爭須找劫材時未找而提劫,判提劫之手無效,棄權一次並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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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禁著點 |
棋子下在禁著點上,判著手無效,棄權一次。 |
第 20 條 禁止全局同形再現 |
全局同形再現是妨礙終局的唯一技術性原因,原則上必須禁止。
- 禁止單劫立即回提;
- 禁止假生類多劫循環;圖三黑A 位提劫為假生。
- 原則上禁止三劫循環、四劫循環、長生、雙提兩子等全局再現的罕見特例,但根據不同比賽,也可制定其他規定,如勝負、和棋、加賽等。圖四為本款所涉及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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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條 終局 |
- 輪到著手的一方提議終局,隨之放棄著手。如果對方不同意就此終局,則應允許對方著子。放棄著手方隨即恢復著手權利,對局重新開始,直至雙方一致同意終局。
- 雙方已經確認終局,如果盤上尚留有可爭之點,其歸屬按雙活方式處理。如圖五之A點。
- 雙方已經確認終局後,一方或雙方即使又發現了有效手段,也不允許重新開始對局,如圖六黑A之類的有效手段。
- 對死棋和活棋的確認,對局雙方意見必須一致。如有爭議重新開始新局,由認為是死棋的一方先下,以實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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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計時 |
- 比賽開始時,棋手遲到多少時間判負,概由各賽會自行規定。設有暫停之比賽,在暫停後續弈時遲到,一律打開計時器進入自然計時狀態,但不設遲到判負時限。
- 雙方遲到按賽會規定處理,直至判雙方負。
- 提子是著手的組成部份,包含提子的著手,必須全部提清之後方可按鐘,違者判警告一次,不改變計時器讀數。讀秒過程中出現提子,仍視全部提清為著手結束,應照常讀秒。
- 讀秒期間棋手在對方思考時間之內離席,須徵得裁判許可,每局僅限一次。其餘情形的棋手離席,一律照常讀秒。
- 比賽開始後發現計時器故障或失準,應立即更換計時器,並參照雙方已用時間按比例撥正時間。單方面的時間讀數改撥須經裁判長的認可。
- 比賽暫停時,裁判應將前半段雙方用時記錄在案並經對局雙方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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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賽場紀律 |
- 在比賽中如有作弊行為,一經查實,可對有關棋局立即判負或判雙方負。如現場已經宣佈了比賽成績,已經按這一結果進行了下一輪賽事,甚至在經過數局之後才證實作弊行為,仍允許作出部份或全部取消單方或雙方成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允許作出今後的停賽處罰。
- 棋手報名參賽後,無正當理由,部份或全部退出比賽,除對有關棋局判負之外,允許作出今後的停賽處罰。
- 對於比賽中嚴重妨礙對方思考和擾亂賽場秩序的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允許判警告一次或裁負。
- 比賽中和暫時時,當局者與他人議論該局或查閱有關資料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允許判警告一次或判負。
- 比賽中違反第二章第15條第5款交談規定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允許判警告一次或判負。
- 在賽場中禁止正在參賽的棋手的手機、呼叫器發出聲響,初違者判警告一次,再違者判負。
- 棋手在對局中違反賽會禁煙規定而吸煙者,判警告一次。再違者判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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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警告處罰 |
- 被判警告一次時,該局計算勝負時在原規定基礎上,允許被警告方罰出一子,或照該賽會另訂數目罰子。
- 一名棋手在一局中,若被判兩次警告,則該局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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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其他 |
裁判對不能確認的判例,應及時申報裁判長處理。 |